保险责任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:
等待期:
本合同原位癌保险金、癌症保险金和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(或最后复效日)起180 天内(含第180 天)的期间。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原位癌、癌症或特定癌症,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,同时本合同终止。
1、 原位癌保险金
在等待期后,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,并且在原位癌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,且未全残,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%给付原位癌保险金,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。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。
2、 癌症保险金
在等待期后,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,我们将分情况按以下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,同时本合同终止。(2)被保险人身故时,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。
5、 全残保险金
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,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,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本合同终止。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癌症保险金 | 在等待期后,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, 将分情况按以下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,同时本合同终止。 (1)如果在申请癌症保险金前已经获得原位癌保险金赔付的, 按合同保险金额的75%给付癌症保险金; (2)如果在申请癌症保险金前未获得原位癌保险金赔付的, 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。 |
原位癌保险金 | 在等待期后,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 癌,并且在原位癌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,且未全残,将按 合同保险金额的25%给付原位癌保险金,保险责任终止。 |
特定癌症保险金 | 在等待期后,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特定癌症,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 日仍生存,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% 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特 |
身故保险金 |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,并且在身故前 未确诊患癌症,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,同 时合同终止。 (1)身故时,合同的现金价值; (2)身故时,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。 |
全残保险金 |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,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 症,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 止。 (1)全残时,合同的现金价值; (2)全残时,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。 |
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,或患癌症,或患特定癌症,或患原位癌的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,同时本合同终止:
1、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 被保险人自伤,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(以较迟者为准)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7、 生化武器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8、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(HIV)或患艾滋病(AIDS);
9、 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,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,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;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,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。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两年内自杀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无证驾驶、遗传性疾病、感染艾滋病病毒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
保什么 | 保多少 | ||
观察期内 | 观察期外 | ||
原位癌 | 已交保费 | 保险金额×25% | |
癌症 | 已获得原位癌赔付 | 已交保费 | 保险金额×75% |
未获得原位癌赔付 | 保险金额 | ||
特定癌症 | 已交保费 |
保险金额×50% (确诊肺部、肝部、胃部、前列腺、乳腺和或子宫颈的癌症30天后仍生存,可领取) |
|
身故 |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| ||
全残 |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|